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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日,我公司自行组成验收工作组,根据《恩施市高端智能数字控制机床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形成了验收意见。现根据相关规定,将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恩施市高端智能数字控制机床制造项目位于恩施市七里坪产业园二期,项目租赁恩施市七里坪产业园二期2号标准厂房做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4844.49m2,总建筑面积4844.49m2,设置生产车间、仓库及办公区域等,购置铣床粗加工、钻床加工、磨床精加工、猝火机、喷漆房以及装配等约39台设备,并配套建设环保、供电、排水、消防等设施。年加工数字控制机床等机械设备约1500套(台)。项目实际总投资150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28.01万元。
2022年3月,湖北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恩施市高端智能数字控制机床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2年4月11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以“恩市环审[2022]5号”文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工程于2022年4月开工建设,2022年6月竣工投入试运行。
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的基本工艺、环境保护措施与环评阶段基本一致,因此,本项目未出现重大变更。
本项目运营期主要为职工生活废水。本项目验收期间生活垃圾污水通过化粪池(30m3)处理后由吸粪车运至七里坪产业园一期已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达标排放;后期七里坪产业园污水能进入大沙坝污水厂时,废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大沙坝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清江(城区段)。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喷漆房产生的有机废气。项目喷漆过程均在喷漆房内进行,为全密闭操作,有机废气在喷漆房内通过风机强行送入光氧催化净化+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运营产生的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合理地布局、安排上班时间,尽可能的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运行;加强设备维护保养,杜绝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高噪声现象发生等措施。
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铁屑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利用;废油、废油漆桶、废活性炭于危废间暂存后交由资质单位处置。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夜间不生产,厂界外各监测点位昼间噪声值能够很好的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厂界噪声能做到达标排放。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有组织排放的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排放浓度及速率能够很好的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废气能做到达标排放。
工程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本项目验收期间生活垃圾污水通过化粪池(30m3)处理后由吸粪车运至七里坪产业园一期已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达标排放;后期七里坪产业园污水能进入大沙坝污水厂时,废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大沙坝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清江(城区段)。采取上述措施后对旁边的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喷漆房废气,采取全密闭喷漆房作业,有机废气在喷漆房内通过风机强行送入光氧催化净化+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有组织排放的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排放浓度及速率能够很好的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废气能做到达标排放。因此,项目运营期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小。
工程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运营噪声,项目于封闭式厂房内进行作业,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措施。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厂界外各监测点位能够很好的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运营期噪声对声环境影响小。
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铁屑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利用;废油、废油漆桶、废活性炭于危废间暂存后交由资质单位处置。固态废料得到妥善处置,对对旁边的环境影响小。
恩施市高端智能数字控制机床制造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能做到达标排放,固态废料得到妥善处置,工程未出现重大变更。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恩施市高端智能数字控制机床制造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能够最终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公示时间为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8月1日,社会各界如对本项目有关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信函告知我单位。